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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体制》第五十九章 安·兰德「从实然推导应然」论证之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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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兰德(Ayn Rand)的作品最初吸引我的特点之一,是它声称克服了大卫·休谟(David Hume)的著名论断,即人无法「从实然推导应然」;换言之,它声称仅凭现实的客观事实,便能得出规范性的结论。然而,在审视了她在《阿特拉斯耸耸肩》(Atlas Shrugged)一书中,借约翰·高尔特之口所呈现的论证后,我发现其在修辞上固然令人印象深刻,在逻辑上却谬误百出。为证其谬,我将对该论证进行逐一剖析。

1. 存在,乃生物所求之价值?

「宇宙中仅有一种根本性的抉择:存在或不存在——而它只关乎一类实体:生命有机体。……但植物无从选择其行为;……它自动地行动以延续其生命,它无法为自我毁灭而行动。

动物……只要它活着,……它就无法忽视自身的善,无法决意选择恶并扮演自我毁灭者的角色。」

此处的论断是,除人类外的生物,都会自动地为自身的生存而行动。这一论断是错误的。例如,雄螳螂会进行交配,即便该过程的最后一步可能是被雌性吃掉。雌性哺乳动物会怀孕,即便这样做会显著降低其自身的生存几率。倘若我们要将「价值」赋予非人类的生物,那么无论从经验还是理论层面看,这些价值所追求的目标,都不是生存,而是繁殖成功

当然,生存通常是达成繁殖成功的手段,因此多数生物在多数时间里都在努力求生。但一个将生存置于一切之上的生物是不会去繁殖的,因而它的后代也就不可能存在,让兰德拿来当作推导「应然」的证据。

某些哲学流派或许会认为,进化生物学的事实与形而上学的论证无关。但客观主义(Objectivism)声称其结论立足于现实的事实,而兰德用以开启其论证的这个所谓「事实」,却是错的。

2. 生或死,乃根本的价值抉择?

「既然生命需要一种特定的行动路线,任何其他路线都将摧毁它。一个不以自身生命为其行动动机与目标的个体,便是以死亡的动机与标准在行动。」

不妨设想一个信奉兰德之外价值观的人——比方说,一位功利主义者,或一位民族主义者。他的生命并非其行动的动机与目标,但通常是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如果他不在人世,他便既无法自身拥有「效用」,也无法行动去增进他人的效用;同理,如果他的目标是其民族的胜利,情况亦然。因此,这类人通常也会采取维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行动。但他们的生命并非其终极目标,当他们有机会以牺牲生命为代价去实现目标时——比如说,在明知必死无疑的情况下刺杀希特勒——这一点便昭然若揭。

所谓「生命需要一种特定的行动路线,任何其他路线都将摧毁它」,此言不实。存在着大量不同的行动路线,都能以不同程度的成功来维系生命。兰德的陈述,若按字面理解,与现实事实相悖。如果这类人真是以死亡的动机与标准在行动,他们早该一有机会就自杀了,世界上便只会剩下客观主义者。而这并未发生。

一个更宽容的解读是,兰德的意思是,如果你不以你的生命为目标,你就是在选择「一点点死亡」——一个稍高的死亡概率,一段稍短的预期寿命。这句话本身没错,但同样的话,对于任何其他可能的价值观也同样成立。功利主义者可以说,一个非功利主义者,因其行为未能最大化人类幸福,便是在选择「一点点痛苦」。一个功利主义版本的高尔特可以接着断言:「一个不以全人类的幸福为其行动动机与目标的个体,便是以人类痛苦的动机与标准在行动。」他的论证将与兰德的一样「有力」,也就是说,一样无力。

3. 从「生命」到「人之为人的生命」

「人的生命是道德的标准,但的生命是其目的。如果尘世的存在是你的目标,你便必须以那合乎于的标准来选择你的行动和价值观——其目的,在于保存、实现和享受你生命中那不可替代的价值。」

(这段引文实际上出现在我为第 2 点引用的那段之前)

这似乎相当清晰:我的生命是我的道德之目的,因此,我之所以必须选择某种道德,是因为那种道德是保存、实现和享受我生命的最好方式。令人困惑的是,「实现」和「享受」是从何而来的?鉴于上一步的论证全系于「存在或不存在」的抉择。根据此前的逻辑,「实现」和「享受」只有作为「保存」这一目标的手段时,才在该论证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果我能证明,某个行为虽使你的生活不那么充实和愉快,却能增进你的物理生存,那么根据到此为止的论证,你就应当去做。手段,不能凌驾于它所服务的目的之上。

「不,你不必像一个人那样生活……但你也无法像任何别的东西那样生活——而其替代选项……是一种不适于存在的物事的状态,不再是人,且不如禽兽,一个只知痛苦、在其短暂岁月中拖着身躯在浑噩的自我毁灭的剧痛中挣扎的物事。」

在此,兰德正运用激情的雄辩来掩盖其论证中的一次偷换。她声称,一个「在浑噩的自我毁灭的剧痛中」活了一辈子的人,并非真的在为他的生命而行动。但他活了一辈子的这个事实,恰恰证明了他实际上并未毁灭自己。不知何故,有什么额外的东西被悄悄塞进了论证,将「生命」转换成了「兰德认为你应该过的那种生活」,而后者是无法从前者推导出来的。

4. 从「以理性求生存」到「客观主义伦理学」

「诚实,是承认此一事实:不真实的即为不真实,且不可能有价值,无论是爱、名誉还是金钱,若通过欺诈获得,便不是价值——试图通过欺骗他人的心智来获取价值的行为,是一种将你的受害者抬高到现实之上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你沦为其盲目的棋子,其不思与逃避的奴隶,而他们的智力、他们的理性,则成了你必须畏惧和躲避的敌人……。」

根据兰德的定义,价值是你行动以求获取和持有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欺诈获得的金钱,对某些人而言显然是一种价值。即便我们将此段中的「价值」诠释为「对你生命有益的价值」,即「兰德主张你应该追求的那种价值」,问题依然存在。欺诈得来的钱,与诚实挣来的钱,一样能买到食物或医疗服务。

引文的其余部分,是对一个真实观点的极富色彩的铺陈——即如果你欺骗他人,就得担心被拆穿。问题在于,兰德得出了一个其论证所无法支撑的绝对结论。不同的欺诈机会,其败露的风险各不相同;受害者在发现欺诈后进行报复的能力也千差万别。这一论证的真正推论并非人应当永远诚实,而是人在不诚实时应当谨慎,这当然不是兰德想要的结果。

「在一个人与其对现实的感知之间,横亘以物理毁灭的威胁,便是对其生存手段的否定与麻痹;强迫他违背自身的判断行事,便如同强迫他违背自身的视觉行事。任何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或在何种程度上,率先使用暴力,便是一个以死亡为圭臬的杀手……。

用枪……强迫一个人放弃自己的心智,接受你的意志作为替代,便是企图在违抗现实中求存。」

对某人使用暴力,会削弱他运用理性来维系其生命的能力。现实意味着,受害者将不太可能拥有长久而健康的生命。但施暴者并非企图违抗这一现实。他的目标,不是受害者的生命,而是他自己的。

我已指出了,在兰德从「现实的事实」出发,最终得出「一套禁止暴力或欺诈的特定伦理规范」的这一推理链条中,在我看来存在着巨大的逻辑漏洞。经过多年的论辩,我尚未发现任何人能将它们填补。我的结论是: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关于我能提供的最接近的替代方案——一个能解释道德行为,但在哲学意义上并不为其提供正当性的论证——请见下一章。关于我为我自身的道德信念提供正当性辩护的最佳尝试,请见再下一章。


上一章:

《自由的体制》第五十八章 福利与移民——论证的另一半

下一章:

《自由的体制》第六十章 美德与恶习的经济学
Thoughts Memo 汉化组译制
感谢主要译者 gemini-2.5-pro,校对 Jarrett Ye
原文:daviddfriedman.com/Machinery 3rd Edn.pdf#page=303.12
本译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译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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