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问题的根源在于,诸如空气、海洋之类的东西并非私有财产。任何想把它们当作垃圾场的人都可以为所欲为。如果污染行为侵害的是某人的私产,那么物主只会在一种情况下容忍污染:污染者支付的赔偿高于污染造成的损失。如果污染者自己就拥有他们正在污染的财产,那么一旦污染造成的损失大于治理成本,他们就会发现,停止污染才是划算的;毕竟,没几个人愿意把垃圾倒在自家的前院草坪上。
即便所有被污染的事物都归私人所有,污染也不会、也不应该完全消失。要彻底杜绝污染,唯一的办法就是我们所有人都一命呜呼,而即便如此,短期内也会产生污染问题。因此,控制污染的正确目标是,确保污染行为的发生,当且仅当其造成的损害小于避免它的成本。
最理想的解决方案,是把无主的资源转变为私有财产。譬如,我们可以确立一项原则:沿河而居的居民对河流本身拥有产权,任何未经他们许可就污染河流、从而损害其价值的人,都可能被起诉。在缺水地区,为了界定土地所有者在灌溉时使用流经其土地的河水的权利,早已存在类似的规定。
然而,有些东西,比如空气,极难用这种方式来界定产权。试想一下,如果每个地主都对他土地上方的空气拥有绝对产权,会是什么后果?要是我点上一支烟,极微量的烟尘终将扩散到远方,这是否意味着,不先征得这片大陆上每个人的同意,我就不能抽烟了?
要解决这种悖论,最简单的办法是允许空气污染的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很可能采取由众多受害者对众多污染者提起集体诉讼的形式。我不能仅仅因为一台足够灵敏的仪器偶尔能在我的空气里检测到二氧化硫,就要求你关停你的高炉。但是,如果污染物浓度高到令人不适的程度,我就可以就其造成的损害对你提起诉讼。
目前,污染是由政府来控制的。各级政府——无论是联邦、州还是地方政府——负责裁定谁有足够的政治门路,能让自己的污染行为被视为「必要」之举。这种做法将污染控制问题肢解为无数个案,使受害者几乎不可能搞清真实状况,也难以施加有效的政治压力。
如果污染控制非要由政府来管,也应该用一种远为简单的方式。不妨让政府为每立方英尺的每一种污染物明码标价。这个价格可以因地制宜:在曼哈顿制造空气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想必比在莫哈维沙漠要大得多。届时,从美国钢铁公司到每一个驾车人,所有污染者都必须付费。如果治污成本确实高昂,企业自然会选择继续污染——同时为此付费。反之,它就会停止污染。如果选民们认为污染还是太严重,他们可以投票要求提高排污价格;这是一个相对简单明了的议题。
当然,政府声称其目前的决策依据是污染的「可避免性」。但只要不用花钱,每个污染者都想继续排污,也都会声称自己的排污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最终谁能逍遥法外,不取决于真实的成本,而取决于政治博弈。然而,如果污染者必须为自己的污染行为付费,无论其是否「可避免」,我们很快就会发现,到底谁能停止污染,谁不能。
[在第六十四章[1]中,我将讨论本章所建议的外部性解决方案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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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体制》第二十七章 给一位社会主义者朋友的几句逆耳忠言Thoughts Memo 汉化组译制
感谢主要译者 gemini-2.5-pro,校对 Jarrett Ye
原文:daviddfriedman.com/Machinery 3rd Edn.pdf#page=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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