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政府是有用且必要的吗?医生也是。但假若这位好先生每次应诊,为人治疗腹痛或耳鸣时,都声称自己有权闯入这户人家,掠走传家银器,使用主人的牙刷,还对家里的女仆行使领主初夜权,那又该当如何?
——H. L. MENCKEN
无政府主义:1. 认为一切形式的政府皆不足取的理论。
我在第一部分中称自己为无政府主义者,并断言政府没有任何正当的职能。在本部分,我将尝试为这一论断辩护。可以想见,我本可以罗列出政府所做的一切事务,然后逐一解释为何这些事要么根本不该做,要么由私人团体自愿合作可以做得更好。只可惜,笔墨有限,单是这份清单就足以写满整本书。因此,在接下来的几章里,我将转而探讨私人机构如何能够接管最根本的政府职能:警察、法院和国防。待我论述完毕,一些读者会反对说,提供这些职能的机构,根据其定义本身就是政府,所以我根本算不上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我想要的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府。
他们错了。一个无政府主义者,并不是其敌人在宣传中所描绘的那种渴望混乱的人。无政府主义者和常人一样,希望自己能免受盗匪和凶犯的侵害;他们希望能有某种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纷争;他们甚至可能比其他人更渴望能保卫自己,抵御外敌入侵。毕竟,倘若你自己的政府刚被废除,就立即被另一个政府所取代,那废除它又有什么意义呢?无政府主义者所不愿看到的,是让这些有益的服务——也就是现在由警察、法院和国防所提供的服务——由当前提供这些服务的那类机构来提供,也就是:政府。在展开我的论证之前,我必须先定义我所说的「政府」究竟为何物。
政府,就是一个被赋予了合法性的(legitimized)强制机构。 为此定义之目的,我将「强制」定义为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而这些权利是特定社会中的人们所公认的、个人相对于他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例如,在这个社会里,人们相信个人有权拒绝一份工作邀约;剥夺这项权利就是一种强制,名为奴役。人们相信个人有权拒绝金钱的索取或一桩提议的交易;剥夺这项权利则被称为抢劫或勒索。
政府,就是一个被赋予了合法性的强制机构。政府区别于普通犯罪团伙等其他强制机构的特有之处在于,大多数人将政府的强制行为视为正常且正当的。同一个行为,由私人做出会被视为强制,但若由政府的代理人做出,就似乎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我对着一个抢走我钱包后逃跑的劫匪大喊「站住,小偷!」,旁观者可能会也可能不会施以援手,但他们至少会认为我的行为合乎情理。但如果我对着一位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的雇员大喊「站住,小偷!」,而他刚通知我他已冻结我的银行账户并正离我家去,我的邻居们会觉得我疯了。客观地看,国税局的行为与小偷的行径并无二致,它未经我的允许便攫取了我的资源。诚然,国税局声称用我缴纳的税款为我提供服务,但无论我是否需要这些服务,它都坚持征税。这究竟算抢劫还是勒索,或许是个很微妙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如果这是私人所为,那么所有人都将认定这是一种犯罪。
假设一位私人雇主,为一份耗时长、环境差的工作开出微薄的薪水,结果招不到足够的工人。他为解决问题,便随机抓来一些人,威胁说如果他们拒绝工作,就把他们关进监狱。那么,他将会因绑架和勒索的罪名被起诉,并以精神失常为由被宣告无罪。这恰恰就是政府征召人们去参战或担任陪审员的方式。
常有人辩称,政府,或至少是某个特定的政府,不仅仅是被赋予了合法性,它本身就是合法的,其行为只是看似具有强制性。这类论点常会援引社会契约理论——声称公民以某种契约方式,有义务服从政府。对这一论点及其驳斥感兴趣的读者,我推荐阅读莱桑德·斯普纳(Lysander Spooner)所著的《无叛逆:一部无权威的宪法》(No Treason: The Constitution of No Authority)。
政府因其被赋予了合法性而区别于其他犯罪团伙。它又因其具有强制性这一事实,而区别于那些可能履行着部分相同职能的、合法的非政府组织。政府修路,私人偶尔也修路。但私人必须先以卖方满意的价格购得土地。而政府则能够,并且也确实会,设定一个业主必须接受的强制出售价格。
政府,就是一个被赋予了合法性的强制机构。如果替代政府的机构在履行其职能时没有使用强制手段,那它们就不是政府。如果它们偶尔采取强制行动,但当其所为不被公众认为是正当的时候,它们依然不是政府。
[第五十二章[1]将探讨一种权利观,该观点将权利不视为道德或法律范畴,而是看作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描述。我所提出的「被赋予合法性的强制」这一概念,正是基于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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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体制》第二十九章 警察、法院与法律的市场化运作Thoughts Memo 汉化组译制
感谢主要译者 gemini-2.5-pro,校对 Jarrett Ye
原文:daviddfriedman.com/Machinery 3rd Edn.pdf#page=123.12
本译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译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