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政府,我们该如何解决现今由法院处理的纠纷?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免遭罪犯的侵害?
先来看最简单的情况:解决信誉卓著的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如今,这类纠纷中很大一部分并非由政府法院解决,而是通过第十八章[1]所述的私人仲裁来处理。公司在起草合同时,会约定仲裁程序以解决日后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这样,它们便能避免法庭的昂贵开销与漫长延误。
仲裁员并没有警察力量。他的职能是做出裁决,而非强制执行。当前,仲裁裁决通常可由政府法院强制执行,但这只是近年才有的发展;在历史上,执行力源于公司维护自身声誉的内在渴望。一家公司若拒绝接受仲裁员的判决,就很难再劝说别人跟它签订指定仲裁的合同;毕竟,没人愿意玩一场「正面我赢,反面你输」的不公平游戏。
仲裁机制早已相当普遍。随着法院系统的公信力和效率持续下滑,仲裁的应用必将继续扩大。但仲裁只能解决已有合同引发的纠纷。对于车子被粗心司机撞坏的人,仲裁本身无能为力,对盗窃案的受害者更是如此。在这两种情况中,原告与被告利益相悖,又无事先约定,双方基本不可能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仲裁员。实际上,被告根本没有任何理由接受仲裁,因为对他来说只有坏处没有好处——这就把我们引向了如何防止强制侵害的问题。
免遭强制侵害的保护,是一种经济品。目前市面上已有多种形式的产品出售——例如布林克(Brinks)的安保、门锁、防盗警报器。随着政府警察的效能日渐衰退,这些警力的市场化替代品,正如法院的市场化替代品一样,正变得日益流行。
那么,我们不妨设想,在未来的某个时刻,政府警察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私营的权利执行机构。这些机构出售保护其客户免受犯罪侵害的服务,或许还会为客户承保犯罪造成的损失,以此来担保其服务质量。
这类机构会如何提供保护呢?这将是一个经济决策,取决于各种替代方案的成本与效益。在一种极端情况下,它们可能只局限于被动防御,比如安装精密的门锁和警报系统。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它们可能完全不采取预防措施,而是倾尽全力去追捕那些侵犯了其客户的罪犯。它们或许会像今天的政府警察一样,派人徒步巡逻或出动巡逻车,也可能依赖于各种电子设备作为替代。无论如何,它们是在向客户出售服务,因而有强大的动力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提供尽可能优质的服务。我们有理由推断,其服务质量将高于、而成本将低于现有的政府保护体系。
机构与机构之间,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这些冲突又该如何解决?
一天晚上我回到家,发现我的电视机不翼而飞。我立刻致电我的服务机构——Tannahelp 公司报案。他们派来一位探员。探员检查了 Tannahelp 作为服务内容之一,在我客厅安装的自动摄像头,发现了一张 Joe Bock 抱着电视机出门的照片。Tannahelp 的探员联系上 Joe,告知他公司有理由相信我的电视机在他手上,并建议他归还电视机,同时额外支付 10 美元,作为 Tannahelp 公司找到他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的补偿。Joe 的回答是,他这辈子压根就没见过我的电视,并让 Tannahelp 的探员滚蛋。
探员则指出,在 Tannahelp 公司确认此事是误会之前,他必须假定电视机是我的财产并采取行动。Tannahelp 公司 6 名身强力壮的雇员,将于次日清晨登门取回电视机。作为回应,Joe 告知探员,他自己也有一家权利执行机构,名为 Dawn Defense,而他与该机构的合同,无疑会要求对方在他家有 6 个打手试图破门而入、偷走他的电视机时,为他提供保护。
一场 Tannahelp 公司与 Dawn Defense 公司之间的小规模火并似乎一触即发。正是这种可能性,使得一些并非无政府主义者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安·兰德(Ayn Rand)——断然否定了自由市场上权利执行机构相互竞争的可行性。
然而,战争的代价极为高昂,而 Tannahelp 和 Dawn Defense 又都是逐利的企业,它们更在乎利润,而非面子。我认为,故事接下来的发展,会远不如兰德小姐所设想的那般暴力。
Tannahelp 公司的探员打电话给 Dawn Defense 公司对口的负责人。「我们遇到点麻烦……」他解释完情况后指出,如果 Tannahelp 派出 6 个人,而 Dawn 派出 8 个人,那么一场打斗就在所难免,甚至可能有人会受伤。无论谁是赢家,冲突一旦结束,双方都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他们甚至可能得给员工加薪,以补偿他们所冒的风险。然后,两家公司都将被迫提高服务费率。倘若如此,Murbard 有限公司——一家一直想在此地站稳脚跟、来势汹汹的新公司——就会用低价抢走他们的客户。一定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Tannahelp 的人提议,更好的办法就是仲裁。他们可以把关于我电视机的纠纷,交由一家声誉良好的本地仲裁公司处理。如果仲裁员裁定 Joe 无罪,Tannahelp 公司同意向 Joe 和 Dawn Defense 公司支付一笔赔偿金,以补偿他们为此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如果 Joe 被裁定有罪,Dawn Defense 公司将接受该判决;既然电视机不属于 Joe,当 Tannahelp 的人上门取走它时,他们便没有义务保护他。
我所描述的,还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在实践中,一旦无政府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各个机构就会预见到此类困难,并抢在具体冲突发生前,提前签订合同,约定由哪家仲裁机构来解决争端。
在这样的无政府社会里,由谁来制定法律?私人仲裁员又依据什么来判定何为犯罪、刑罚如何?答案是:法律体系,就会像今天的书籍和文胸一样,在公开市场上为了盈利而被创造出来。不同品牌的法律之间可以相互竞争,正如不同品牌的汽车之间相互竞争一样。
在这样的社会中,可能会有许多家法院,甚至许多套法律体系。每一对权利执行机构都会事先约定,当彼此发生冲突时,将求助于哪家法院。因此,特定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实际上是由当事人所属机构之间的事前协议所决定的。原则上,每一对机构之间都可以有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律。而在实践中,为了替客户省去麻烦,许多机构可能会发现光顾同一批法院更为便利,而许多法院也可能会发现,采用相同或几乎相同的法律体系更为方便。
在我们给一个「不同的人适用不同法律」的社会贴上混乱与不公的标签之前,请记住:在我们的社会里,你受哪部法律的管辖,取决于你身在哪个国家、哪个州,甚至哪个城市。而在我所描述的这套机制下,法律取决于你的机构,以及被你指控或指控你犯罪的那个人的机构。
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在市场上产生的。法院通过提供仲裁服务来收取费用、维持运营。其成功与否,取决于它在诚实、可靠、高效方面的声誉,以及它所依据的那套特定法律对潜在客户的吸引力。它的直接客户是权利执行机构,但每个机构自身也是在向其最终客户销售一种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就是它所光顾的法院所代表的法律体系,而它的客户日后也将受此体系的裁判。每个机构都会力求光顾那些其客户愿意生活在其法律体系之下的法院。
以死刑问题为例。有些人可能觉得,自己(无论是否被误判)因为一项死罪而被定罪处决的风险,要大于死刑可能带来的任何好处。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会更愿意光顾那些选择「无死刑」法院的机构。另一些公民则可能觉得,如果潜在的杀人犯知道,谋害他们的人最终将坐上电椅,他们自己会更安全。他们或许认为,这种安全感比自己终将坐上电椅的风险,或致使无辜者被错杀的责任更为重要。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会光顾那些选择「有死刑」法院的机构。
如果某一种立场几乎得到所有人的认同,那么所有机构都选择同一种类型的法院便有利可图。如果人们的看法存在分歧,且其感受强烈到足以影响他们对机构的选择,那么对一部分机构来说,采取一种「承诺尽可能使用不设死刑的法院」的策略便有利可图,这样它们就能吸引到反对死刑的客户。其他机构则反其道而行之。
两个都反对死刑的机构之间的纠纷,自然会交由一个不设死刑的法院处理;两个都支持死刑的机构之间的纠纷,则会交由一个设有死刑的法院处理。那么,一个反死刑机构和一个支持死刑机构之间的纠纷,又会怎样呢?显然,事情的解决方式不可能是我杀了你,案件就由 A 法院审理;而你杀了我,案件就由 B 法院审理。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正好得到自己想要的法律。
然而,我们每个人的偏好,都可以反映在我们各自机构的谈判筹码中。如果死刑反对者的意愿比支持者更为强烈,那么机构之间就会同意不采用死刑;作为交换,那些希望保留死刑的机构会在其他方面得到让步。或许双方会商定,支持死刑的机构可以不支付庭审费用,或者在其他某个争议问题上,裁决将对他们有利。
我们可以构想一个理想化的谈判过程,来处理这一争议或任何其他争议,过程如下:两家机构正在谈判,是该认可一个支持死刑的法院,还是一个反对死刑的法院。支持死刑的机构估算出,争取到一个支持死刑的法院,能为其客户带来每年 20 万美元的价值;也就是说,如果服务中包含了在与对方机构发生纠纷时保证适用死刑的条款,他们就能多收这么多钱。反对死刑的机构则估算出,相应的价值是 40 万美元。于是,它向支持死刑的机构开价,愿每年支付 30 万美元,换取对方接受一个不设死刑的法院。支持死刑的机构接受了这笔交易。现在,反对死刑的机构可以提高费率,每年多收入 35 万美元。它的客户很高兴,因为对他们而言,免于死刑的保障远不止这个价。该机构也很高兴,因为它每年能多赚 5 万美元的利润。另一边,支持死刑的机构则降低费率,总计让利 25 万美元。这让它能留住甚至吸引更多客户,因为省下的钱足以弥补他们未能选择心仪法院的遗憾。它同样在这笔交易中,每年赚到了 5 万美元的利润。就如所有成功的交易一样,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多赢局面。
如果你觉得上述过程有些绕,或许值得花时间再梳理一遍;这种谈判的基本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在我稍后讨论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可能拥有何种法律时,还会用到它。
倘若碰巧两家机构的客户意愿的强烈程度相当,那么也许会选择两家法院,一种类型各一个,然后案件在两者之间随机分配。无论如何,客户的法律偏好——即他希望生活在何种法律之下的个人意见——将是决定他实际生活在何种法律之下的一个主要因素。当然,这种偏好无法完全起决定作用,因为被告与原告必须适用同一部法律。
在死刑的例子中,两种立场是直接对立的。另一种可能是,某些客户可能需要为他们的特殊情况量身定制的专门法律。生活在沙漠地区的居民,或许想要一套能清晰界定水资源财产权的法律体系。而其他地区的人们则会觉得,如此细致地处理这个问题,说得好听是多此一举,说得难听点,甚至可能引发各种烦人的无理诉讼。因此,沙漠地区的居民可能会全部光顾一家承诺总是选择拥有完善水资源法律的法院的机构。其他机构会同意在与该机构发生纠纷时使用那家法院,但在它们彼此之间则使用别的法院。
大多数法院之间的差异或许会更加微妙。人们可能会发现,某家法院的判决比另一家更迅速、或更容易预测;或者,某家机构的客户比另一家的客户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各个机构为了建立自己的声誉,会努力去寻找最好的法院。
有人可能会对这种自由市场的法院提出几点反对意见。第一,它们会出卖正义,偏袒出价最高的一方。这无异于自取灭亡;与我们现今的法官不同,它们若不能维持诚实的声誉,就会失去所有客户。第二,法院和立法机构的职责是发现法律,而非创造法律;万有引力定律不可能有两条相互竞争的版本,那么财产权的法律又为何可以呢?然而,关于万有引力定律,或关于财产权的恰当定义,却可以有两种相互竞争的理论。发现与创造一样,都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如果正确的法律是什么、何种人际互动规则源自人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所有法院都会达成共识,正如所有建筑师都认同物理定律一样。如果答案并非显而易见,市场自会催生旨在发现正确法律的研究活动。
另一个反对意见是,一个存在多种不同法律体系的社会将导致混乱。如果这被认为是个严重问题,那么法院就会有经济动力去采纳统一的法律,正如纸业公司有动力去生产标准化尺寸的纸张一样。只有当创新者相信新法律的优势足以超越保持统一性的优势时,新法律才会被引入。
对自由市场法律最致命的反对意见在于,原告与被告或许无法就共同的法院达成一致。显而易见,杀人犯当然偏爱宽容的法官。如果法院真是在犯罪发生后才由争讼双方选择,这或许会成为一个无法克服的障碍。但在我所描述的机制下,法院是由各家机构提前选定的。在任何一个时期,杀人犯的数量都几乎不可能多到足以支撑起他们自己的权利执行机构——一个专门光顾那些不把谋杀视为犯罪的法院的机构。退一步说,就算有这样的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也不会接受它所选择的法院。这家杀人犯的机构,要么接受一个合情理的法院,要么就得与社会其他所有成员打一场毫无胜算的战争。
在真正被指控犯罪之前,每个人都希望法律能保护自己免遭罪行的侵害,能让自己与他人和平、高效地互动。即便是罪犯也不例外。没有哪个杀人犯会愿意生活在一种既允许自己杀人、也允许自己被杀的法律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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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要译者 gemini-2.5-pro,校对 Jarrett Ye
原文:daviddfriedman.com/Machinery 3rd Edn.pdf#page=126.12
本译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译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