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与其他人一样,对是非对错持有自己的看法,但我并不认为自己有任何方法能证明这些看法就是正确的。我可以通过内省来梳理我信念的结构,可以尝试构建一套关于它们的内在一致的论述,对他人信念的推演亦是同理。但既然我无法证明我的信念为真,那么在我看来,基于信念的论证,在说服理性之人接受我的政治结论上,远不如另一种论证来得有效:即运用经济学来推演我所青睐的制度会带来何种后果,并力图证明,这些后果不仅符合我本人的价值观,也符合我希望说服的那些人的价值观。
尽管如此,道德论证依然有趣。尝试探究我所青睐的制度是否、以及如何能基于我自身的规范性信念而获得正当性,这尤其有趣。本章将提供两种不同的思路。它基于我的一篇旧文章,那篇文章是为回应哲学家 Baruch Brody 的一篇文章而作,Brody 的哲学思想大体倾向于自由意志主义。他的文章试图以自由意志主义的理路,为适度的收入再分配提供正当性辩护。我的回应则首先重新诠释了他的论证——这一点直到他做出回应后才变得清晰——然后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我将从我对他的论证的诠释说起,然后转向我的替代方案。两者目标相同:使土地的私有制,特别是所有者排斥他人的权利,与某一版本的自由意志主义道德理论相容。因此,它们是我在引言中提出、并在第四十一章[1]再次触及的一个问题的可能回应,即为「未生产资源的所有权」提供正当性辩护的问题。
第一种尝试:Friedman 修正版的 Brody 理论
人通常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但是,正如我在第四十一章[1]所论证的,并非总是如此;如果侵犯权利所带来的后果主义收益足够巨大,而侵犯本身足够微小,那么这种侵犯就是正当的。之前的例子包括:在别无他法可阻止一场足以毁灭人类的灾难时,偷窃一件价值微不足道的物品;以及在别无他法可阻止一场大屠杀时,违背枪支所有者的意愿使用其步枪。正如在那次讨论中简要提及的,此类权利侵犯会产生一笔债务:我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赔偿我侵犯了其权利的所有者。
地球的表面并非由任何人类所创造,因此,没有任何人从一开始就拥有将任何其他人类排除在地球任何一部分之外的权利。由此可见,这种排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侵犯。然而,个体能够拥有土地并排斥他人,又是极为可取的,因为若无土地私有制,土地的利用方式将受到极大限制。上一段的论证表明,因此,将土地转变为私有财产是适当的,但主张所有权者有义务赔偿那些因其行为而权利受损的人。在 Baruch Brody 版本的论证中,这种排斥是在遥远的过去,当财产被首次主张时发生的一次权利侵犯。而在我(自认为有所改进)的版本中,它是一次持续至今的权利侵犯。我的前院本质上是公地,因为我并未创造它,所以将你拒之门外,便是对你权利的侵犯。同理,将你拒于我的客厅之外也是,或者至少是拒于我客厅所在的那块土地之外。
如果我侵犯了你的权利,我便欠你一份赔偿。在 Brody 以及 Robert Nozick(在一次类似讨论中)看来,这份赔偿无需采取明确的金钱转移形式。土地作为财产,其生产力远高于作为公地,其结果是,有更多的物品能以更低的成本被获取,这即便对那些自己不拥有任何土地的人来说也是一种惠益。[14]可以说,这为几乎每个人都提供了公平的补偿。但假如有任何人,在一个存在土地私有制的世界里,其境况比在一个万物皆为公地的世界里更糟,那么,那些从土地私有制中获益的人便对他负有补偿义务。因此,这一论证似乎为某种极低限度的再分配提供了正当性。
虽然这是对土地私有制所蕴含的道德意义的一种可能解读,但它与其他理论(如功利主义或平等主义)所主张的再分配并不十分契合。要理解其中缘由,不妨设想一个盲人或跛子。在现实世界里,他的境况比多数人要差。但在一个没有土地私有制的、远为贫穷的世界里,他可能会饿死,因此他现在的境况其实比那时要好。所以,按照我修正后的 Brody 理论的逻辑,社会并不亏欠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一个天生的「自然之子」,一个拥有高超生存技能、对文明奢侈品兴味索然的运动健将,其境况在一个没有土地私有制的世界里实际上可能更好。果真如此,即便他在现实世界里过得相当不错,社会也依然亏欠他一份补偿。
该论证的推论还存在其他问题。那种仅仅将权利受侵犯者带回到若无侵犯发生时他本应达到的水平的补偿,看起来更像是一场强买强卖,其价格是基于卖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而非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如果我侵犯你的权利给我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凭什么你只能得到勉强的补偿,而我却能独吞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全部差额?
如果我们认定,更合理的规则是类似于「平分收益」,那么我修正后的 Brody 理论又会遇到另一个问题。如果你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我房子所在的这块土地,你就能给我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阻止你这么做给我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倘若你有权获得这份收益的一半,再加上你因克制自己不去使用「他人」土地而给其他所有人带来的相应收益的一半,那么你所主张的份额将远远超过世界总产出的人均份额。同理,其他每个人也都可以提出类似主张。
对于这一系列论证(包括我的版本和 Brody 的原作)的其他问题,我将留给那些对哲学探索感兴趣的读者去发掘,接下来我将转向一种为土地财产权辩护的方法,我觉得这种方法,即便不完全令人满意,至少也更接近问题核心一些。
第二种尝试:Friedman 修正版的 Locke 理论
John Locke 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他将土地私有权的正当性归因于所有者将自己的「劳动」与土地相「混合」。这一论证至少引出了两个问题。其一,为何将你的劳动与土地混合,会让你得到土地,而不是让你失去劳动?正如 Nozick 所言:如果我将一罐汤倒入大海,我是就此拥有了大海,还是仅仅浪费了一罐汤?
其二,一个 Locke 本人也意识到的问题是,如果土地最初是人人平等的财产,那么我将其变为我的私产,便剥夺了你将其变为你私产的机会。他的结论是,你只有在还留有「同样多且同样好」的土地可供他人做同样事情时,才有权将公地变为私产,这有时被称为「洛克但书」。问题在于,这个例外吞噬了规则本身。既然我们终将用尽优良的土地,那么每一个初始占有者都在剥夺某个后来者亲自占有的机会。
我们不能通过声称这个问题只在想占有最后一块优良土地的人那里才会出现,来回避它。由于「洛克但书」,最后那个人无法占有。但这意味着,倒数第二个占有者剥夺了最后一个占有者的占有能力,所以他也无法占有。如此类推,可以一直追溯到第一个占有者。数学家会认出,这种论证形式便是应用于道德哲学的「数学归纳法」。
我修正后的 Locke 理论,始于这样一个观察:虽然土地在道德意义上或许是公地,但我自己,是私有财产——我自己的。你和我在任何一块特定的土地上,都拥有同等的站立权。但你在我正站立的这块土地上的站立权,并不包括把我推开的权利,因为那是对我身体财产权的侵犯。这便使得我脚下的这块土地,在一种有限且非常短暂的意义上,成了我的。同理,如果你碰巧有支步枪,你有权在公地上用它来打靶练习——但不能朝我的方向,因为你没有权利射杀我。
沿着同样的思路再推进一步。想象一下,我找到一块不错的土地,拔去杂草,翻松土壤,种上小麦。几周后,土地上长出了整齐的一排排麦苗。我指给你看,并解释说,虽然你仍有权踏上这块土地,但你没有权利踩坏我的麦苗,因为它们是我的劳动所生产,因此属于我。如果在不损害我财产的情况下,你已无任何切实可行的方式踏上这片土地,那么我便已建立了对这块土地的「事实所有权」,至少在我的小麦收获之前是如此。
我想让我的有效所有权永久化,但我只想种小麦,而小麦只在一年中的部分时节占用土地。没问题。我在我的麦田周围建起一道栅栏。这道栅栏或许足以、也或许不足以将你挡在外面,但如果它挡不住你,那它很可能也不够坚固,无法在你翻越时完好无损。你有权待在那片土地上,但你没有权利损坏我的栅栏——它是我的,因为是我的劳动创造了它。
现在,我们有了一个能解决常见问题的洛克式占有理论的版本。当我将我的劳动与土地混合时,我并未获得对土地本身的任何权利,但我保留了对我的劳动及劳动产物的所有权。你可以以任何不损害我财产的方式来使用这片土地——比如在地下挖掘矿石,或在上空放鹰捕鸽。但很可能,取决于我用它做了什么,大多数你想利用它的方式如今都已被禁止,因为那会损害到我那已与我们的土地混合在一起的财产。「是否有同样多且同样好的土地留给你」,这一点已变得无关紧要,因为我并未主张对任何土地的所有权,而仅仅是主张对我与之混合之物的所有权。
这种为财产权辩护的方法也有其问题。为了维持我对土地的所有权,我必须小心翼翼地用它做些事情,使得任何其他人若想使用它,都无法在不损害我财产的情况下做到。我尤其要小心,不能让任何其他人用它做任何事,以至于我未来的使用会损害到他的财产,因为那可能会让土地在事实上变成他的。如果土地在更传统的意义上是我的财产,这些成本本是可以避免的。
作为一名经济学家,我发现这一论证所蕴含的规则是低效率的。但它们至少为执行一种形式的土地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辩护,而这种财产权与自由意志主义的权利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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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体制》第五十八章 福利与移民——论证的另一半Thoughts Memo 汉化组译制
感谢主要译者 gemini-2.5-pro,校对 Jarrett Ye
原文:daviddfriedman.com/Machinery 3rd Edn.pdf#page=294.12
本译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译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