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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体制》第五十五章 默认规则、规模经济与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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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一版曾得到一篇「好」的评论——所谓「好」,并非指评论写满了赞誉,而是指它能引发作者的思考。写这篇评论的,是 James Buchanan,他后来成了我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公共选择中心的同事。那篇评论虽然总体上是正面的,却指出了我关于无政府法律体系的论证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漏洞。本章便是我填补此漏洞的尝试。

回到第二十九章[1],我曾设想过两家权利执法机构的客户在一项法律规则上存在分歧——一方的客户支持死刑,另一方的则反对。每家机构都会计算,让其客户偏好的规则适用于与对方客户的争端,这对自己的客户而言价值几何。然后,两家机构进行博弈;愿意为推行其偏好规则出价更高的一方,将如愿以偿。我当时的结论是——我在第五十三章[2]对此稍作了限定——其结果将会是一套在经济学通常意义上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即一套能最大化所有受影响者总利益的规则。

但我当时忘了一个问题:什么是「默认规则」,即双方博弈的初始设定?那家支持死刑的机构,要想推行其规则,是必须付钱给对方以换取其同意,还是只需拒绝对方付钱给自己以换取其不同意的提议?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先问另一个问题:如果协议未能达成,会发生什么?显而易见的答案是,如果协议未能达成,这两家公司,用冰岛萨迦的术语来说,将彼此「无法可依」。它们客户间的每一场冲突,都将不得不通过临时的讨价还价或暴力冲突来解决。

这表明,如果协议能够达成,其条款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便是每一方预估自己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能有多大的胜算。换言之,法律市场的根基,是一场潜在的威胁博弈。我越是预期自己在诉诸暴力时会吃亏,就越愿意同意你的条款或花钱让你同意我的条款,也就越不可能坚持要求反过来让你屈从于我。

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社会的规则都建立在同一种潜在的威胁博弈之上。无论有无政府,围绕着法律规则以及决定法律规则的规则,总是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如果某个派别认为现行规则已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它总有诉诸武力的潜在可能,无论是以内战、国内恐怖主义的形式,还是仅仅通过大规模的私人违法行为。这一点,最近的「占领」运动的种种行径便是一个例证,该运动通过各种非法活动来施压,以争取其成员所认为的理想变革。而在近期的利比亚和叙利亚冲突中,这一点则以更庞大、更暴力的规模得到了证明。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将社会契约不视为一份自愿的协议——它显然不是——而是一份「和平条约」。社会中的每个个体和群体,都有其自认为理应拥有的东西。而这些主张中,有些是相互冲突的。奴隶主认为他们有权拥有和控制奴隶,而奴隶(以及其他一些人)则认为不然。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结社自由赋予了每个人权利,可以基于任何他所希望的理由(包括种族)拒绝雇佣、服务或租赁给任何人。而自由派则认为,每个人都有权不因种族等不正当理由而受到歧视。对于不同时空下的不同社会,我们还可以举出无数其他的例子。

每个人都清楚,自己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迫使其他所有人都满足他自认为应得的一切。一个真实的社会,一种公民秩序,本身就体现了一系列妥协,它给予每个参与者足够多的、他想要且相信自己有权得到的东西,从而让他觉得,与他的盟友一起用武力推翻现有体系,代之以一个更合心意的体系,是得不偿失的。而决定这一系列妥协具体为何的因素之一,便是各派别在内战爆发时赢得战争的能力,成功违背其成员不赞同但他人拥护的法律规则的能力,以及在秩序崩溃时脱颖而出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一场相互威胁的博弈,不仅是支撑我在第三部分所提出的无政府秩序的基础,也是每一个社会的基础。

自由意志主义者,至少可以追溯到 Lysander Spooner,认为社会契约不足以作为国家行为的正当性依据。我也是如此。一份和平条约是在胁迫下订立的契约;我的道德直觉,与现行法律一样,都无法将此类契约视为具有约束力。如果一个劫匪用枪指着我,让我在「钱」和「命」之间二选一,把钱给他或许是明智的。但我没有道义上必须这么做的义务,没有义务告诉他我还有钱藏在钱袋里而不是钱包里。将社会契约视为一份为应对暴力冲突的潜在或现实威胁而订立的和平条约,这解释了它的本质,却并未赋予它道德力量

这一分析对我所构想的无政府社会的启示是:权利执法机构实际上在生产两种不同的产品,而本书第三部分的分析只包含了其中一种。那一种是执行权利、协商法律协议、解决争端的服务。而另一种,则是威胁其他执法机构的服务,目的是以最优厚的条件,为其客户争取到他们偏好的法律规则——或者,退一步说,确保即便没能争取到,也能因同意对方客户偏好的规则而获得补偿。

由此可见,我之前认为该行业的规模经济不足以催生超大型公司的理由,比我想象的要薄弱。即便在维权及相关活动中,规模经济不足以造就大公司,但在「威胁其他机构的能力」上,规模经济却可能足以。从历史记录来看,规模经济在这个行业里屡见不鲜。正如拿破仑据说的那样,上帝常常站在大军团的一边。果真如此,执法机构的均衡规模可能会变得相当庞大,数量则会少到足以威胁整个体系的稳定,从而产生政府被执法机构组成的卡特尔重新建立的风险。而且,这个新政府,可能比我们最初的那个更糟。

这个问题应该主要出现在无政府社会的早期阶段,即法律体系的形成期。再次从历史证据判断,相互威胁博弈的均衡状态具有很大的惯性;国界线并不会因为一个国家下水了一艘新战舰或增加了军事预算就向外推移几英里。一旦体系建立起来,各对机构之间都商定了法律规则,那么这些规则对于非协商性的改变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这要归功于在第五十一章[3]的双人社会和第五十二章[4]的更大型社会中建立起稳定性的同一种力量。一个坚持在不提供足够补偿的情况下改变规则的机构,将被视为一个侵略者,即便付出巨大代价也要予以抵制,其威胁足以让其他机构结成防御联盟来对抗它。此刻的谢林点,便是现状。

果真如此,在一个已建立的无政府秩序中,执法机构应该主要为其客户提供权利执行服务,这意味着它们的有效规模将主要由该行业的技术所决定。运气好的话,这些机构将足够小且数量足够多,使得卡特尔难以形成,从而让我们回到我早期讨论中的乐观结论。

但他们可能仍然会在地下室里留几辆坦克,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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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体制》第五十四章 无政府与效率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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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ughts Memo 汉化组译制
感谢主要译者 gemini-2.5-pro,校对 Jarrett Ye
原文:daviddfriedman.com/Machinery 3rd Edn.pdf#page=284.12
本译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译者观点

参考

1. 第二十九章 警察、法院与法律的市场化运作 ./1940529922171987326.html
2. 第五十三章 市场失灵:支持与反对政府的双面论证 ./1947075686767494393.html
3. 第五十一章 讨价还价出的无政府秩序 ./1947075262886969814.html
4. 第五十二章 权利的实然论 ./1947075511957303783.html

专栏:Jarrett Ye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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