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法律、年轻人与性
所有的人,包括年轻人,都应有权掌控自己的私人性生活与性行为。探究此类事务,并非国家或政府的正当职权范围。我同意如今那些主张「凡成年人两厢情愿,私下所欲为之性事,皆应被允许,且此事仅关乎其自身,与他人无涉」的观点。倘若且当法律允许比现在更年轻的人们,选择成为独立且负责的公民时,我希望这些公民,无论年龄,都能在性事上,享有与其他任何公民同等的权利。稍后,我将探讨一个或许更棘手的问题:那些并非公民,而是作为依赖者,与某种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年轻人的权利。
我们如今之所以不授予成年人此等权利,更遑论年轻人,原因之一在于,许多人觉得,任何与性沾边之事,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肮脏、邪恶且错误的。我们是一个既淫秽又道貌岸然的社会,一种极为危险的混合体。在美国许多地方,一个有实际影响力的政治多数派相信,性,在道义上,理应,在法律上,也应当,是非法的——除非其目的是在婚姻内繁衍后代,或或许是作为维系婚姻制度的粘合剂。他们认为,所有其他的性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许,如同许多别的观念一样,这些观念,只有待其持有者们逝去,并被怀有不同观念的新一代人所取代时,才会改变。似乎很可能,即便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授予了年轻人我所提议的许多其他权利,这项权利,也将是他们会授予的最后一项。
我们之所以不敢给予儿童掌控自身性生活的权利,另一个原因在于,我们中的许多人——包括许多在成年人性事上观点相当开明的人——仍然相信,并需要相信,儿童是「纯真的」、「洁净的」,也就是说,是无性的,未被性的思想、感觉或冲动所玷污的。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即便是对极年幼的儿童而言,这亦非事实;而对于远超十或十一岁的孩子而言,这断然不是事实。许多研究似乎都表明,年轻人进入青春期的年龄正日益提前。但我们出于诸多原因,仍固守着对儿童的此等看法,其中一个极重要的原因便是,假装他们没有性感觉,能使我们更容易地去忽略或否认,他们对我们的吸引力中所包含的性成分。我们之所以能心安理得地将他们用作爱之客体,部分原因在于,我们能告诉自己:既然那是绝无可能的,我们便绝不会想到去将他们用作性客体,他们也绝不会想到将我们用作性客体。
有人说,既然女性必须承担性的后果——怀孕与分娩——法律便必须保护她们免受性的侵害,尤其是当她们年幼之时,以免她们非自愿地怀孕。在一个如今日多数社会一样,尚未允许女性去决定她们是否要孩子、或要多少孩子,而是在这方面将她们视作由男性与国家所控制的生育机器的社会里,这话尚有几分道理。眼下,许多年轻女性,数量与日俱增,不顾(或或许正因为)法律的禁令,在越来越小的年纪,非自愿地怀孕,并必须生下她们不想要、也不知该如何处置的孩子。这给她们,当然也给那些孩子们,带来了许多严重的社会与情感问题,任何一个有人情味的人,都会希望她们能免于此等困境。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过早的怀孕,如同过晚的怀孕一样,更有可能产下有缺陷的婴儿。
倘若我们能在孩子们年幼时,便告知他们,或干脆让他们自己去发现,关于性、生殖、生育与避孕的知识,我们便能轻易地避免这些问题、危险与悲剧。倘若到十岁时,所有年轻人都已了解怀孕如何发生、又如何能被预防;倘若避孕用品与建议,能广泛而廉价地提供给任何有需求的人;倘若在此之上,我们能(如我们或许能做到的那样)开发出一种更安全、更易得的追溯性或事后避孕药,或一种有效的男性避孕药,那么,几乎就不会再有意外怀孕。倘若我们还能开发并提供安全、简便、廉价的方式,来终止那些确已发生的意外怀孕,那么,便会极少有不被期待的孩子降生。到那时,至少,那种认为我们必须保护缺乏经验的年轻女孩免遭性之危险的理由,便将再也站不住脚了。
有些人曾向我表达过这样的恐惧:倘若一个成年人与一个表示同意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是合法的,许多年轻人将会被不择手段的长辈所剥削。这里的想象画面,是纯真的少女与肮脏的老男人;鲜有人会担心年轻男孩与年长女性发生性关系。在此,我们又一次被旧神话的残余所困——在这种情况下,便是「唯有男性才有性欲,女性则是纯洁超然的」——由此便推论出,任何与年长男性发生性关系的年轻女孩,必然是他的受害者。
一位有三个女儿的母亲曾告诉我,因为她——代表着社会——能够告诉她的一个女儿,她不能与一个想和她上床、并正使用各种要挟手段来逼她就范的年轻男子同睡,她的女儿便得到了保护。她无须自己去说不。她甚至可以说:「我倒是想,可我妈会杀了我的。」但这全然是在一个男性将女性用作性客体的社会背景之下。在我所提议的那种社会里,性对(这位女儿的)危险,将会更小。与此同时,那位年轻男子必须「征服」她的压力,也将小得多。倘若性不再被视作危险、浪漫、令人狂喜,同时又肮脏、令人作呕之物,那么保护人们免受其害的必要性便会减少,而他们也将更能保护自己。那些不觉得自身价值取决于是否对男性具有性吸引力的女性,将不会被如今男孩们用在女孩身上的那种要挟所动摇——的确,她们只会对此心生厌恶。一个想尝试此道的年轻男子,很快便会自讨没趣。
但是,倘若作为独立且负责的公民而生活的年轻人,在性事上拥有与其他任何公民同等的权利,那么,那些仍作为依赖者生活的年轻人,是否也应有权掌控自己的性生活呢?他们的监护人,对此事是否有发言权?倘若他们意见相左,法律是否应介入?倘若介入,又该如何?
我发现自己在此陷入了数重紧张或内心的冲突。我不希望国家对人们——包括年轻人——的私生活,拥有比现在更多的权力。同理,我也不希望任何人,无论老少,对其性生活的掌控力,比现在更少。简言之,我不希望法律去规定,年轻人不应有权去做如今许多年轻人实际上正在做的事。但是,要弄清国家如今拥有何种权力,并因此,年轻人如今拥有何种权利,并非易事。
我们许多关于性行为的法律,已是一纸空文;它们并未被执行,如今也鲜有人打算或期望它们被执行。它们之所以仍留在法典上,是因为对立法者而言,无视它们,远比试图将其废除,在政治上更安全,因为废除会招致某些人指责他们鼓吹性放纵。许多人曾写道,倘若如今法典上所有关于性的法律,都被严格且公正地执行,多数人口都将锒铛入狱。幸运的是,国家并不试图去阻止法律所禁止之事,而它试图去阻止的许多事,它也无力阻止;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越来越早的年纪,不顾困难、危险与法律本身,确实在彼此发生着性关系。这于我而言,甚好。当国家试图去做它本不应做之事时,它做得越无效,便越好。但另一方面,我不喜欢一纸空文的法律,即那些国家无意执行、却又不敢废除的法律。它们会招致选择性执法。存在着太大的危险,它们有朝一日会被用来骚扰,乃至监禁,任何国家恰巧不喜欢的人。法律应是明确的,且应言出必行;但在性领域,任何当下的此等尝试,都只会导致国家在它本应毫无权力的事务上,拥有更多而非更少的权力。
另一重紧张在于此。一方面,在我看来,与另一个人发生性关系,应是一种负责任而非随意的行为,因为它几乎注定会产生情感上的后果,即便身体上的后果可以被控制或预防。由此便可推论出,性自由,理应只属于那些已选择在其他方面负责任、成为独立公民的人。但这意味着,它将被禁止于所有作为依赖者生活的年轻人。而由谁来负责阻止,他们又该如何去做呢?这只会导致成年人继续窥探、刺探、说教与威胁,其效果不会比现在更好,却会,如现在一样,毒害长幼之间的关系。这补救之法,似乎比病症本身更糟。更糟的是,它将延续我们今日所见的恶:即许多年轻女孩,因与年轻男子发生或看似发生性关系,而被投入监狱多年。这是我们应不惜一切代价去防止的。国家通过监禁来剥夺某人的自由,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行为,其本身便近乎犯罪。唯有最重大的缘由——即囚犯对他人造成了真实的伤害——方能为其辩护。但将性行为,那种相互给予和接受愉悦的行为,作为将某人投入监狱的借口,似乎既是错误的,也是不道德的。
还有一重紧张。一方面,似乎唯有当一个年轻人选择继续做一个孩子,依赖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时,他的性生活——至少在他们家中——才理应由他们做主,这才是公正的。倘若他们赞同,或至少不介意,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便不成问题。但倘若他们不喜欢或不赞同,便没有理由必须允许它在他们的眼皮底下发生。次要监护人当然可以说:「你的性生活是你自己的事,但这屋里发生的事,是我们的事,我们不希望它在此发生,你若不愿遵守,便须离开。」他们甚至或许会说:「当你受我们监护时,我们不希望你在任何地方做此事,我们不赞同,而且那会让我们在人前名声不好。」倘若父母或监护人,在他人及自己眼中,都须为其子女的行为负责,那么在重要事务上,他们理应有几分权利,去告知子女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当然,这不包括那些由国家特别保障的儿童权利,如投票权或工作权。倘若孩子们不愿遵守其父母的规则,又无法说服他们改变,他们始终有别的选择:去寻找别的监护人,或去过一种独立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