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法律、年轻人与性
无论年龄大小,所有人都应有权掌控自己的私生活与性行为。这并非国家或政府能正当介入的事务。我同意如今那些主张「凡成年人两厢情愿,私下所欲为之性事,皆应被允许,且此事仅关乎其自身,与他人无关」的观点。倘若法律允许年龄更小的人,自我选择成为独立且负责的公民,那么我希望无论年龄大小,他们都能在性事上,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稍后,我将探讨一个或许更棘手的问题:那些并非公民,而是依附于监护人一起生活的年轻人,他们该有什么样的权利。
我们如今不授予成年人此等权利,更遑论年轻人,其中一个原因在于,许多人觉得,任何与性沾边的事,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肮脏、邪恶且错误的。我们生活在既性渴望又性压抑的社会,一种极为危险的混合体。在美国许多地方都会有这么一个主导的政治多数派,他们大多相信,性,在道义上是错误的,甚至应当是非法的——除非其目的是在婚姻框架内繁衍后代,又或者是作为维系婚姻制度的粘合剂。而除此之外,所有其他的性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许,如同许多别的观念一样,只有等到这些观念的持有者们逝去,并被怀有不同观念的新一代人所取代时,情况才会改变。然而很有可能,即便在一个变革的社会里,相比其他我所提议的应该授予年轻人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议程也会排到最末尾。
我们之所以不敢给予儿童掌控自身性生活的权利,另一个原因在于,我们中的许多人——包括许多在成年人性事上持自由态度的人——仍然相信,不得不相信,儿童是「纯真的」、「洁净的」,也就是说,是无性的,未被性的思想、感觉或冲动所玷污的。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这并非事实,甚至极年幼的儿童也有性思想,而对于十来岁的孩子而言更是如此。许多研究似乎都表明,儿童进入青春期的年龄正日益提前。但我们出于诸多原因,仍固守着对儿童的此等看法,其中一个极重要的原因便是,我们假装他们没有性的感觉,能使我们更容易地去忽略或否认,他们对我们的吸引力中所包含的性成分。我们能告诉自己:既然这是绝无可能的,我们便绝不会想到去将他们用作性的对象,他们也绝不会想到将我们用作性的对象。因为这层原因,我们才能心安理得地将他们视为爱的对象。
有人说,既然女性必须承担性的后果——怀孕与分娩——法律便必须保护她们免受性的侵害,尤其是当她们年幼之时,以免她们非自愿地怀孕。这话还是有点道理的,特别是今日仍存在许多社会,尚未允许女性去决定她们是否要孩子、要多少孩子,而是将她们视作由男性与国家所控制的生育机器。眼下,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不顾法律禁令(或许正是因为法律的缘故),在越来越小的年纪,非自愿地怀孕,不得不违背意愿地生下孩子、不知如何是好。这给她们,当然也给那些孩子们,带来了许多严重的社会与情感问题,任何一个有人性的人,都会希望她们能免于此等困境。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过早的怀孕,如同过晚的怀孕一样,更有可能产下有缺陷的婴儿。
倘若我们能在孩子们年幼时,便告知他们关于性、生殖、生育与避孕的知识,或干脆让他们自己去探索,我们便能轻易地避免这些问题、危险与悲剧。倘若所有上了十岁的孩子,都能了解怀孕的机理、避孕的方法;倘若计生用品与生育指导,能广泛而廉价地提供给任何有需求的人;倘若在此之上,我们能开发出一种更安全、更易得的事后避孕药,或一种有效的男性避孕药,那么几乎就不会再有意外怀孕,这些都是很有希望实现的。倘若我们能开发并应用一种安全、简便、廉价的技术,来终止那些确已发生的意外怀孕,那么,意外生育也会逐渐绝迹。到那时,那种认为我们必须保护缺乏经验的年轻女孩免遭性侵害的理由,便将再也站不住脚了。
有些人曾向我表达过这样的忧虑:如果一个成年人能够合法地与自愿的儿童发生性关系,许多未成年人将会被年长者肆无忌惮地剥削。这里的想象画面,是纯真的少女与肮脏的老男人;鲜有人会担心年轻男孩与年长女性发生性关系。瞧,我们至今仍被传统观念所困——在这种情况下,便是「唯有男性才有性欲,女性则是纯洁超然的」——由此便推论出,任何与年长男性发生性关系的年轻女孩,必然是一位受害者。
一位有三个女儿的母亲曾告诉我,因为有社会的背书,她能够告诉她的一个女儿,不能与一个想方设法要和她上床的年轻男人上床,她的女儿便因此得到了保护。女孩无须自己说不,她甚至可以说:「我倒是想,只怕我妈会杀了我的。」但这完全是基于一个男性单方面将女性视作性对象的社会背景下。在我所提议的那种社会里,(对她的女儿而言)性将不再那么危险。与此同时,那位年轻男子必须「征服」她的压力,也将小得多。倘若性不再被视作危险、浪漫、令人狂喜的,抑或肮脏、令人作呕之物,那么保护人们免受其害的必要性便会减少,自我保护也更加容易。那些否认自身价值取决于性吸引力的女性,将不会被如今男孩们用在女孩身上的那套要挟话术所动摇——事实上,她们只会避之不及。一个想尝试此道的年轻男子,则只会自讨苦吃。
但是,倘若作为独立且负责的公民而生活的年轻人,在性事上拥有与其他任何公民同等的权利,那么,那些仍未独立的年轻人,是否也应有权掌控自己的性生活呢?他们的监护人,对此事是否有发言权?倘若他们意见相左,法律是否应介入?又该如何介入呢?
我发现自己陷入了矛盾重重的内心冲突。我不希望政府拥有比现在更多的权力,去限制人们的性生活,包括年轻人的。同理,我也不希望任何人,无论老少,对其性生活的掌控,比现在更少。简言之我不希望,如今许多年轻人实际上正在做的事,被列为非法行径。但是,要弄清政府如今拥有何种权力,以及年轻人如今拥有何种权利,并非易事。
我们许多关于性行为的法律,已是一纸空文;它们并未被执行,如今也鲜有人期望它们被执行。它们之所以仍留在法典上,是因为对立法者而言,无视它们,远比试图将其废除,在政治上更安全。因为废除这些条文,会招致某些人指责他们鼓吹性放纵。许多人曾写道,倘若如今法典上所有关于性的法律,都被严格且公正地执行,大多数人这会已经在监狱里了。幸运的是,政府并不试图去阻止法律所禁止之事,但它试图去阻止的许多事,实际上也无能为力;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越来越早的年纪,彼此发生着性关系,不顾困难、危险与法律本身。要我说,这还不错。当政府试图去做它本不应做之事时,它越无能、结果就越好。但另一方面,我不喜欢一纸空文的法律,即那些政府无意执行、却又不敢废除的法律。它们会招致选择性执法。这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有朝一日会被用来对付、乃至监禁,那些不合政府意见的人。法律应是明确的,且应言出必行;但在性领域,当下任何的尝试,都只会导致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力,甚至触及其本不该染指的领域。
在我看来,另一重困境在于,与另一个人发生性关系,应该负起责任,而非任意而为。因为性关系几乎必定产生情感上的联系,哪怕身体上的联系已经被切断或是制止。由此便可推论出,性自由,理应只属于那些在其他方面同样负责任的独立公民。但这意味着,它将所有依赖他人生活的年轻人拒之门外。而由谁来负责阻止,他们又该如何去做呢?这只会导致成年人的继续窥视、刺探、骚扰、说教与胁迫,其效果不会比现在更好,只会毒害两代人的关系,正如今天人们所做的那样。这补救之法,似乎比病症本身更毒上三分。更糟的是,它将延续我们今日的不幸:即许多年轻女孩,因与年轻男子发生性关系而遭受牢狱之灾,不管事实到底如何。这是我们应不惜一切代价去阻止的。政府监禁一个人,剥夺他的自由,其严重程度本身便近乎犯罪。只有当囚犯实打实地伤害他人时,才能合理化这一行为。但性行为的双方俱是愉悦的施者和受者,以此为借口让某人锒铛入狱,似乎既不合理也不道德。
还有一重困境。一方面,似乎当一个年轻人选择继续做一个孩子,依靠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时,他的性生活则理应由父母做主——至少在他们的家里,这才算是公正的。倘若他们赞同,或至少不介意,孩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便不成问题。但倘若他们不喜欢或不赞同,则定然不会允许这事在他们的眼皮底下发生。其次,监护人当然可以说:「你的性生活是你自己的事,但这屋里发生的事,都归我们管。我们不希望它在此发生,你要是不遵守,那就滚蛋。」他们甚至会说:「当你受我们监护时,我们希望你在哪都不要做这事,我们不赞同,而且那会让我们在人前名声不好。」倘若父母或监护人,在世人及自己眼中,都须为其子女的行为负责,那么在重要事务上,他们理应有权告知子女,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当然,这不包括那些由政府特别保障的儿童权利,如投票权或工作权。倘若孩子们不愿遵守其父母的规则,又无法说服他们改变,他们仍有别的选择:去寻找别的监护人,或去独立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