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论「权利」一词的用法

这些时日,关于儿童「权利」的言论与文章铺天盖地。许多人使用这个词,是指我们都公认的一些对每个孩子都有益的美好事物,如「拥有一个好家庭的权利」,或「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但我所说的「权利」,是我们谈论成年人权利时所包含的那层含义。我主张法律授予并保障年轻人如今已授予成年人的那种自由,即做出特定选择、从事特定活动、并承担特定责任的自由。这进而意味着,倘若有人干涉年轻人行使这些权利,法律将对其采取行动。因此,当法律保障我的投票权时,它并非在说我必须投票,也并非凭空给了我一张选票。它只是在表明,倘若我选择投票,它将对任何试图阻挠我的人采取行动。在授予我权利时,法律并不规定我必须或应当做什么,它只是申明,它不允许他人阻止我去做这些事。

这种情况不适用于获得保障性收入的权利。在这里,我们谈论的是要求政府或国家必须采取某种行动。声称人们拥有获得最低保障收入的权利,意味着法律要求国家必须确保所有公民至少拥有这一数额的收入。若将这项权利赋予儿童,便意味着:无论国家向成年人提供何种收入,都必须同样地提供给年轻人。

要求国家去保障它本身并不具备、也无法提供的事物,是毫无意义的。国家拥有金钱,因此可以提供资金。国家也可以承诺采取行动,制裁那些以某种方式阻碍公民(无论老幼)进行选择和行动的人。然而,国家无法保证每个孩子都拥有一个美好的家庭和亲情。 国家手中没有这些东西可供分配,也无法制造或获取它们。如果国家试图命令每个人都必须为其子女建立一个“美好”的家庭,它又能有哪些选择呢?首先,由谁来决定、并依据什么标准来决定一个家庭是否“美好”?《生活》杂志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国家将孩子从他们深爱且渴望留下的父母身边强行带走,理由仅仅是某位心理学家判定这对父母的智商(I.Q.)不足以抚养家庭——尽管他们事实上一直在抚养着。在其他案例中,国家将不情愿的孩子带离父母,仅仅是因为邻居和社区不认同这对父母的生活方式或政治观点。国家做决定的理由往往是非常奇怪的。退一步说,如果以某种方式判定了这个家庭不好,国家下一步该怎么做?把孩子带走?国家难道有现成的好家庭来替代这个家吗?如果孩子不想离开这个被国家认为糟糕的家呢?如果比起国家提供的新家,他更喜欢原来的旧家呢?如果他拒绝待在那个“好”家,坚持一次次逃回国家认定“不够好”的老家呢?此时发生的情况就是:国家派出警察去追捕他,用武力把他抓回国家所选择的那个家中。或者,如果国家不想、或不能把孩子从它认为“坏”的家中带走,难道它要对父母说:这个家太糟了,把它变好吗?如果父母不照做或者做不到,国家又该怎么办?惩罚他们?但这能让这个家变得更好吗?

我们能够也应该做的,是将评判其家庭好坏的权利留给孩子自己,并给予他权利,倘若他不喜欢,便可选择他途。国家可以决定提供或协助提供某些其他的选择。但它不应使这些选择成为强制性的。它应允许孩子做出其所提供选项之外的选择。它应给予孩子权利,既能对父母说不,也能对国家说不。

我希望儿童拥有的一项权利,是为了赚钱而工作的权利。一听到这话,人们便会担心如何保护儿童免受剥削的问题。这一点我稍后会详述。然而,正如我们从妇女和少数族裔群体的经历中所见,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将是:保护年轻人免受歧视。在大多数地方,现行法律规定雇主在招聘和晋升时,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出身等原因歧视他人。但在实践中,这很难落实。当雇主录用或晋升某人而忽略另一人,或者解雇甲而不是乙时,要证明他是基于非法的理由做出决定,是非常困难的。当然,雇主总是会拿「资质」来说事。雇主们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不雇用年轻人。他们可能会声称——正如现在有些人所做的,且往往是实话——他们无法雇用年轻人工作,因为他们的保险不承保这些人。如果保险公司确实将此类条款写入合同,法律或许就必须采取行动加以制止。

简言之,即便我们为年轻人赢得了工作的权利,真正的难题将是,如何确保这项权利不会沦为一纸空文,一种有名无实的权利。这便是为何在一个充斥着贫困、失业与歧视的社会里,我们不太可能看到此类法律被通过,更不用说被有效执行了。

我将反复申明,在这些权利之中,很难说孰轻孰重,也很难说非有此项、彼项便不能成立。有些权利要想真正发挥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权利的保障;而另一些权利的独立性则相对较强。但即便如此,正如我们在成年人的案例中所发现的,这些权利总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倘若我所提议的所有权利都唾手可得,许多年轻人或许未必会选择一次性行使全部,可能只会选择一两项。但倘若他们在紧要关头无法行使其他某些权利,他们便可能无法有效地行使他们想用的那些权利。

以离家、旅行以及建立属于自己家庭的权利为例。大体而言,除非年轻人同时也拥有赚钱、从国家领取最低保障收入,以及承担法律和财务责任——如开设银行账户、开具支票等,否则上述权利便毫无意义。然而,处于这种境地的年轻人,除非能享有法律的充分运用与保护,否则将无法保护自己免受欺诈和剥削(这对当下的成年人来说都非易事)。反过来说,除非他拥有投票权,否则这种法律保护也未必能有多大意义。因此,也许投票权才是最重要的,且必须被置于首位。就实际操作而言,年轻人很可能在获得其他权利之前先获得此项权利;而且,他们大概也必须先获得投票权,才有可能争取到其他权利。但即便是选举权,对一个年轻人而言,也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其意义,除非他能保护自己,免受父母逼迫他按其意愿投票的过度压力。我在别处提出了一些社会和法律可以协助他做到这一点的途径。但只要年轻人无法离家、且无处可去,这些措施的效果终究是有限的。

同理,一个年轻人管理自身学习的权利,是一项能够也应该被授予,并且能够或多或少独立于其他权利而被行使的权利。没有任何理由,一个在其他所有方面都依赖于父母生活的孩子,不能也不应拥有(像其他所有人一样)决定自己想学什么、何时学、想在学校学多少、在哪个学校学,以及想为此花费多少时间的权利。但还要重申的是,除非他有办法抵抗或逃避父母可能施加的种种压力,否则这项权利将无法充分发挥效力。

这并非是说,我认为一个社会应该或将会通过一部将所有这些权利捆绑在一起的「一揽子法案」。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如果年轻人最终获得了这些权利,那将是漫长的立法过程和一系列法院判决的结果,其中许多可能一次只涉及一项权利。但是,致力于为年轻人争取这些权利的人们,若能明白以下这一点将是明智的:没有任何一项权利能够单凭其自身就能非常有效,或能对年轻人的生活产生巨大的改变。如果我们非常在乎其中的某些权利,我们就很可能必须同时为争取其他权利而努力。